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8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屋一处,但因土地性质等原因暂未进行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定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何佳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