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6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