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会栋(***之子),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警察,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华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富海中路龙湾骏景27-4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华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王 翔
审 判 员 郭慧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建华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