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财保2号
申请人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FUJ673,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白沙路财智广场小区62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85412388C,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财富广场11栋1506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80×××14,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存款500000元。申请人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市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80×××14,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