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FUJ673,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白沙路财智广场小区62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85412388C,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财富广场11栋1506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故对于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80×××14,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