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柏加花卉苗木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68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柏加花卉苗木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胜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柏加花卉苗木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973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柏加花卉苗木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82.5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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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