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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与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终2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徐兵,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灌云县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
法定代表人:史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禹会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启明,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灌云县土地交易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灌云土地交易服务中心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灌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一审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淼
审 判 员  王抒彦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许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