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141号之一 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4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09272)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