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141号之一
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4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09272)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