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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141号之二 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尾号09272)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大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银行(尾号09272)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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