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盛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86号

申请人: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QEXX02(1-1)。

法定代表人:徐作海。

被申请人:合肥盛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祥和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KA4R8X。

法定代表人:王胜锋。

申请人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盛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371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担保人徐作海、李电芹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北侧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长房字第××号]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盛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371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作海、李电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北侧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长房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