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307号之一
原告: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QEXX02。
法定代表人:徐作海,总经理。
被告:安徽浦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经济开发区隆兴洲大道智能电网产业园14号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978470303。
法定代表人:冯超,总经理。
原告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浦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浦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