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云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云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汤始建华建材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8530号之三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峰。
被告:****建材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C235A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星。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83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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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