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水利局紫庄水利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贾吴商初字第23号
原告***。
被告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东城区排涝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水利局紫庄水利站,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水利局紫庄水利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2月2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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