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5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权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员。
被执行人: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6725313306。
法定代表人:历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大路村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2018)苏0305行审15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大路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缴纳罚款。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82673元,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并已发放给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意见,应坚持“由政府实施为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的基本原则,即裁执分离。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作出行政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是退还集体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物,故应由土地所在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第二项,即“1、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14平方米;2、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42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由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二、终结(2019)苏0305执20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付云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解腾
书记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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