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305行审156号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
法定代表人:权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业园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屯头闸管理站内。
法定代表人:历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2日,以被申请人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工业园区韩场社区境内土地建设水利防汛物资仓库,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14平方米;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4,2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81,550元。2018年3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云汉
审判员段淑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解腾
书记员*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