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中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银科广场A座23-1号。 法定代表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七户路98号天山***三期11号楼办公室第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中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45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收入95254.03元(其中本金93945.03元,执行费1309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中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中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