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姜伟***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斌喻忠海深圳市南山区金月光御池足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4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伟,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被告***,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梅坂大道民乐工业园门口**统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414XT。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滨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月光御池足浴,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向南东村****。
经营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双子城第****、第****。
负责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经,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div>
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伟,原审被告***、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喻忠海、深圳市南山区金月光御池足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0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