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湖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9执218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湖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3号保惠职工之家门市107-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932297。
法定代表人:袁启文。
被执行人: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梅坂大道民乐工业园门口2号统建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414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湖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256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83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