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4352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林楚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思  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锦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