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地中心智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556486181A。
法定代表人:关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会信用代码:9165010055649958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码:9165010274865173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53972.25元,已执行标的为732850.45元,未执行标的为152112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732850.45元并已向申请人发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4.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5.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分别查封被执行***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路XX号XX大厦X栋XX层X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路XX号附XX号XX栋XX层XX单元XX号房屋手续,以上房屋有抵押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此房产。
6.2022年1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普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顶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买 提 艾 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瓦热思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