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2566无锡隆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2566号之二
原告:***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
法定代表人:陈培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月溪路南。
诉讼代表人: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林根生,男,193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万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林根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8400元,由***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修贵
审 判 员  林 双
人民陪审员  邵兴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