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2566号
申请人:***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
法定代表人:陈培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男,193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0320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032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永芳
人民陪审员 邵兴祖
人民陪审员 周 演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