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237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被告:江西鸿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A8G4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西华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东方明珠水晶阁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58160954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迎宾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8973223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石下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7014714645P。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鸿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华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