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225民初386号
原告:广西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西江路凤凰寨南面安装区一排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00MA5P141F45。
法定代表人:莫少峰。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文,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永安村五里排屯。
法定代表人:陈鼎,董事长。
原告广西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峰公司)与被告广西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翔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昇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昇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4万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1日,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在支付材料款项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把24万元错误地支付到被告公司账户。事后我公司与被告沟通要求返还,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支持。
原告昇峰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误将24万元材料费转到被告公司账户。
被告久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答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昇峰公司曾与被告久翔公司有经济往来,故原告的财务人员的账户上有被告公司的账号。2022年3月11日,原告公司财务人员邓雪林由于工作失误,在支付材料款项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把24万元错误的支付到被告公司账户。事后,昇峰公司与久翔公司沟通要求返还,由于被告久翔公司账户已被冻结,该公司不能退还该款。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明知道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昇峰公司财务人员邓雪林错误把24万元材料款支付到久翔公司的账户,久翔公司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受损失的昇峰公司可以请求久翔公司返还取得的24万元。久翔公司不到庭应诉或递交答辩状,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昇峰公司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620元,由被告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军红
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
人民陪审员  潘常璨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梁浩林
书 记 员  韦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