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西江路凤凰寨南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永安村五里排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25执58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返还不当得利款2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246620元,并已全部处分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缴纳。至此,本案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终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22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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