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西江路凤凰寨南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永安村五里排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城久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25执58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返还不当得利款2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246620元,并已全部处分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缴纳。至此,本案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终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22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