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任远(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提图士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任远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雁民初字第04056号
原告上海提图士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9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任远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第一幢2单元15层21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四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提图士空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任远环保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提图士空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8元,本院减半收取829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石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