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慧元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慧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敏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慧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巍。
被执行人四川敏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宜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024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3日受理成都慧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敏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敏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X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桃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