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年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年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世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8民初3211号
原告:江苏年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青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孔有年,董事长。
被告:南京世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桃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年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世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年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京世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丽亚
人民陪审员  甘爱和
人民陪审员  孙湖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