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5318号 原告:西安美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周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美术学院与被告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建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西安美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小康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美术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电力抢修、路面挖断、恢复等费用总计390194.5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电缆挖断所造成的损失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6日晚,原告含光路校区突发停电事故,后经排查,系原告所有的“西美119专线”受损所致。2020年4月20日晚至21日晚,原告联系被告及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对疑似故障点进行挖掘见证,确定被告在高空弱电下埋项目施工中,挖断了电缆,造成此次停电事故,被告对此侵权事实也予以承认。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方后,因被告不能快速修复受损电缆并确定修复费用,为及时恢复学校师生的正常用电,由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管家电力维护分公司对受损电缆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原告向西安秦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了相关器件并租赁施工设备,向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采购了路面恢复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修复完毕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排查修复费用合计390194.51元(包括排查修复施工费用216735.12元、采购器件和租赁施工设备费用160000元、采购路面恢复材料费用13459.39元),但被告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经多次协商未果。在电缆被挖段期间,原告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额外实际支出1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挖断原告电缆,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的教学工作及师生员工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责任。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如所请。 被告小康建设公司辩称,一、被告无侵权行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涉案故障发生后,原告多方排查未果,为尽快查清故障原因,恢复供电,原告求助政府有关部门。被告是作为通信管道施工企业,与多家单位及个人一起应雁塔区城建局邀请协助原告到现场排查故障原因,与本案故障的发生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必然联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诉称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1、原告诉称的故障原因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依法注册成立的通信管道施工企业。2020年4月21日,被告作为专业的通信设施施工企业受西安市雁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前往原告故障现场协助排查故障原因,经现场挖掘,确定该次故障系电缆损坏导致停电,到场人员包括被告均签字确认了发生停电故障系电缆损坏所致,但并未据此认定电缆损害与被告施工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所称电缆损坏与被告的施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6日,原告“西美119专线”突发停电故障,为排查故障原因,原告联系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被告公司代表到场查看形成《关于西安美术学院电缆故障点认定情况说明》,其上载明“经国网西安供电公司排查供电线路,认定疑似故障点处于西安美术学院东门正南方向100米左右,马路中央绿化带下侧6米左右处,即西安市含光路段高空弱电下埋施工点,经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及现场参与人员认定,该故障确由在此处高空弱电下埋施工造成”。原、被告公司职工均在落款处签字。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仅是作为高空弱电下埋项目施工代表到场协助排查故障原因,案涉电缆损害与其施工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上述情况说明是否系原件,是否系同时间打印,是否系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经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及现场参与人员认定,该故障确由在此处高空弱电下埋施工造成”是否系后来添上的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材手写文字是原件,检材印刷文字是打印原件,检材是同台打印机打印形成,检材是同一时间打印形成,打印不存在添加。被告支付鉴定费12120元。 另查,“西美119专线”由原告自行出资修建,**民系被告的股东。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工程造价表》、工程量确认单、《XX路XX学院电力抢修路面挖掘恢复工程预算表》、《西安美术学院电力抢修施工清单》、增值税发票,证明其为修复案涉电缆支出修复费用、恢复路面的费用、租赁设备的费用合计390194.51元。 被告提交了西安市雁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路XX线缆落地管道施工事宜的函,证明案涉高空弱电项目由陕西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以上事实,有《西安美术学院二期建设供电工程承包合同》、《关于西安美术学院电缆故障点认定情况说明》、《工程造价表》、工程量确认单、《XX路XX学院电力抢修路面挖掘恢复工程预算表》、《西安美术学院电力抢修施工清单》、增值税发票、***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已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关于西安美术学院电缆故障点认定情况说明》中载明案涉电缆故障系被告施工造成,原告要求被告向支付垫付的维修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一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陈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节,首先,被告本案第一次庭审中明确陈述其为案涉高空弱电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申请鉴定后又否认其为施工单位的事实,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高空弱电项目的施工单位为案外人,故本院对被告的陈述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美术学院维修费合计390194.51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美术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3元,由原告负担1765元,被告负担6888元;鉴定费12120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