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破申6号
申请人:杭州兴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佳美大厦2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徐水祥。
委托代理人:卢剑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杭州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38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绍胜。
委托代理人:孟缨,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德平,该公司股东。
经申请人杭州兴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湖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于2019年11月7日出具(2019)浙0103执117号《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审查意见表》,以被申请人杭州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虽有拍卖款,但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已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万顺公司移送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进行破产清算。在审查期间,经补充材料后,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终71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万顺公司应当支付给兴湖公司工程款、违约损失、保证金及暂计至2017年10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7211947.78元。因万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兴湖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浙0103执117号。经本院强制执行,查明被申请人万顺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之有效财产。2019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9)浙0103执1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万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兴湖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全部清偿。
本院已受理涉及万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3件,执行立案标的总额为32441742.7元,均未能清偿。
万顺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胜,股东为浙江大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德平。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湖公司系被申请人万顺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本院执行局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兴湖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刘新玉
审判员 张闪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仕林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