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白威,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div>
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杭州兴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威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杭州兴湖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9年5月20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白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兴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杭州兴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白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