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708号
原告:张南京,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黄冈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胜利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76993071。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黄冈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男,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供电公司办公大楼306、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6AL14R。
负责人:***,男,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男,湖北***师事务所律
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南京诉被告黄冈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黄冈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南京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南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南京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