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与含山县新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2民初212号
原告: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含山县新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含山县新宇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同日,原告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阳
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