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0)皖052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20952124947,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褒禅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传贵。
被执行人: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兴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皖0522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皖0522执7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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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