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7051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2523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鹤***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雅安腾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2MA699B1U7P,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青年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腾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40元,减半收取12520元,申请保全费5189元,共计17709元,由原告重庆科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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