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4160号
原告:广西科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体强路3号广源大都会贰区2号楼2单元二十九层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DM2B8C。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6区6栋32D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7376891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科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科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科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品 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