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9446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颜,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东东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921621XE。
法定代表人:邓国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雯,广东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以(2016)粤0606民初6236号案(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法庭调查阶段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主张案涉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工程修补费用的责任。由于(2016)粤0606民初6236号一审判决作出后,***提起上诉,现该案二审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审结[二审案号:(2018)粤06民终4976号]。故***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鉴定结论均具有不确定性,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请主要依据的是(2016)粤0606民初6236号案审理过程中依***申请作出的《***车间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但(2016)粤0606民初6236号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不确定性。第二,本案中,原告***主张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工程修补费用;而在(2016)粤0606民初6236号中,***同样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在该抗辩未被一审法院采纳的情况下,继续以此理由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该条文可知,即使原告***主张因被告过错导致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成立,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原告也仅可以选择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选择请求承包方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但两者不可以同时主张。
综上,因(2016)粤0606民初6236号案未生效,而二审案件(2018)粤06民终4976号案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审理需以(2018)粤06民终4976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钟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