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6民初1697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勒流居委会育贤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789421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东东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921621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汇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亿公司)为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汇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追加***为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汇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汇创公司、建亿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汇创公司、建亿公司、***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让原告在被告汇创公司开发的勒流名铸家园做防水补洞工作,***与原告约定补洞每个10元。2017年10月完工,***同意年底支付工程款,但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不支付。被告汇创公司作为发包人、被告建亿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汇创公司辩称,1.汇创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2.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工程款数额;3.汇创公司已足额向建亿公司支付工程款。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汇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建亿公司辩称,1.建亿公司与***有合同关系,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建亿公司不应向原告付款;2.建亿公司已向***支付160000,余款34000元属质保金,因***的工程不合格,建亿公司重做工程,花费已超过30000元,即建亿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给***;3.如果法院判决建亿公司需向原告付款,建亿公司将起诉***,要求***支付质保金和原告的款项;4.***收取建亿公司工程款160000元,却没有补好渗漏,还不向原告付款,应判决***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1.被告***要求与原告对数,原告却一直没有与***对账,原告所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仍有渗水问题,***要求原告返工,原告不同意,***就请其他人返工,是否有欠款,要对数才清楚;2.如果原告认可***与建亿公司清点的数量,就不需要对数,如果原告不认可被告建亿公司、***的数量,则要求现场清点数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一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工程记录,被告均不予确认,该证据是原告自行制作的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记录内容是否属实,故本院不予确认;2.原告提供的录音及照片,以证明其完成了补洞、补漏工程,但其内容不能反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金额,且对原告在名铸家园进行补洞、补漏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故该证据内容不能证明本案争议事实,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3.原告提供其与***在现场清点当天对话的录音,以证明原告不同意当天的清点结果,从录音内容不能反映原告在对账单上签名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4.被告建亿公司提供其与***之间的工程业务单据,***不予确认,且单据也未经***签名确认,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确认;5.被告建亿公司提供的付款单据,被告***有异议,但双方对已付工程款金额没有争议,故该组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6.被告***提供的对账单上有原告签名确认,原告称其不同意现场清点结果,但不能提供充足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7.被告***提供的付款记录,原告承认收到52000元,其余付款记录仅为被告***自行记载,未经原告签名确认,故本院仅对原告收款52000元的记录予以确认,对其余收款记录不予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汇创公司经营范围为房产经营、物业管理及租赁服务,被告建亿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汇创公司委托建亿公司进行名铸家园一期1、2、3、12、13座、地下车库土建工程,被告建亿公司将名铸家园一期给排水封堵孔洞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又把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欠工程款未付,遂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汇创公司、建亿公司确认汇创公司已按约向建亿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建亿公司称分包给被告***的工程总价193026元,被告***称分包工程总价193026元,后增补工程15800元,双方确认被告建亿公司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60000元。2019年5月24日,原告、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12座工程款30500元,1座、2座、3座工程款为36440元,合共66940元。被告***提供的付款记录中,其中“总预支”37000元,原告确认收到,主张其中18500元是北滘工地的工程款,其余18500元为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另外还收到2笔款项,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00元,收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合共33500元;被告***则称北滘工地工程款仅为2000-3000元,余款均为名铸家园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被告***转包的工程总造价81678元,被告***不予确认,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转包给原告的工程总造价为66940元。被告***称已向原告支付了55500元,原告仅承认收款33500元,根据被告***提供的付款记录,双方对原告已收取“总预支”37000元没有争议,其余4条付款记录分别为3000元、5000元、2000元(***称实际付款金额为500元)、10000元,原告仅确认收到2笔工程款,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00元,上述4条付款记录均没有原告签名确认,被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原告除“总预支”37000元外,收款金额为15000元,原告又称上述37000元中包括北滘工地工程款18500元,被告***则称北滘工地工程款仅2000-3000元,但被告***制作的收款纪录未记载所付工程款属哪个工地,也应由***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北滘工地工程款18500元的主张予以采纳,确认上述37000元中属案涉工程款的金额为18500元(37000元-18500元),原告收取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33500元(18500元+15000元)。综上,案涉工程总价款6694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500元,欠原告工程款33440元(66940元-33500元)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欠款金额以本院确认的33440元为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称增补了价款15800元的工程,被告建亿公司不予确认,***在诉讼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建亿公司分包给***的工程工程款为193026元,双方确认建亿公司已支付160000元,即建亿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33026元(193026元-160000元)。建亿公司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本案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建亿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本案中没有证据反映***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建亿公司把建设工程分包给***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属违法分包,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即33026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建亿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承担责任范围以33026元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汇创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建亿公司,建亿公司是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且汇创公司、建亿公司在诉讼中均确认汇创公司已按约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汇创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440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3026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347.76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健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