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96号
申请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梦雄,该公司生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
申请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7810.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810.4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09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悦
书记员龚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