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梦雄,该公司生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才,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雯,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赣0104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账户:4210000010120100005403)存款187539.1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胜利支行(账户:15×××59)存款160005.98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铜锣湾支行(账户:79×××03-00006)存款134372.9元、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账户:361601000018170538642)存款115263.4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新城支行(账户:15×××31)存款217810.44元、中信银行南昌民德路支行(账户:72×××91-000001)存款202125.85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账户:10×××86)存款171854.57元。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账户:4210000010120100005403)存款187539.1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胜利支行(账户:15×××59)存款160005.98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铜锣湾支行(账户:79×××03-00006)存款134372.9元、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账户:361601000018170538642)存款115263.4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新城支行(账户:15×××31)存款217810.44元、中信银行南昌民德路支行(账户:72×××91-000001)存款202125.85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账户:10×××86)存款171854.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文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许悦
书记员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