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3844号
原告: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二路911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YA0L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兰宫路1099号恒泰花苑小区17栋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8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2174元,由原告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