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生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九亿珑延9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越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127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127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