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4720号
原告:**全,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YAOL1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二路911号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对被告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