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355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路911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YA0L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以北(城关村)鸿发世纪城4栋1-2层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XNBU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的(2023)鄂0115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锦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164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164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903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