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27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中康北梅坳八路城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40075432436。
法定代表人郭智胜。
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98574.71元及利息等,首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2019)粤0304执73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费4289.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1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1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