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3995号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9112327E。
法定代表人肖明桂。
被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郭安生。
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预交受理费人民币8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