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破申311号
申请人:**坤,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欣,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43A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郭安生。
2021年5月8日,申请人**坤(以下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4日,注册资本2200万元,股东为深圳金雅置业有限公司(持股51%)、是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经营状态为存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粤03民终29718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35810.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31元、财产保全费1699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执33623号之一执行裁定,以被申请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该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