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颐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73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0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9M21R72。
法定代表人:梁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亨妮,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虹,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颐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梅观路东侧旭明工业园B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M87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43A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郭安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油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43A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6B04D。
法定代表人:谢茂健。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梅观路东侧旭明工业园B栋601。
被执行人:周初,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周煌,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原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颐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油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初、周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27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67500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20)粤0304财保788号民事裁定,执行文号(2020)粤0304执保6972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名下13套房产(清单附后)等。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原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案外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73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田区X层办公【不动产证号:××】等10套房产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执9834号案件首先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安区X房一栋一层【不动产证号:××】等3套房产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4531号案件首先查封,上述13套房产均为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本院已发函给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协调由本案处置上述房产。
2021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21)粤03破申31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杜伟坤申请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颐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油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初、周煌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公积金、支付宝、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油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25××××0283账户内23936.1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自2022年6月30日。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扣缴了申请执行费259.04元后,剩余23677.11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以上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法院已依法受理,应中止对其的执行,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经过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全额清偿,由于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审判员)**光
执行员 赵      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小   华
附:
序号
房产名称
产权证号及面积(平方米)
查封文号
1
福田区X2层办公
3X,2034.08
(2019)粤0307执9834号
2
福田区X3层办公
3X,562.68
3
福田区X楼12-401
3X,112.27
4
福田区X楼12-402
3X,94.51
5
福田区X楼12-501
3X,112.27
6
福田区X楼12-502
3X,94.51
7
福田区X楼13-401
3X,90.91
8
福田区X楼13-501
3X,90.91
9
福田区X楼13-601
3X,90.91
10
福田区X楼13-701
3X,90.91
11
宝安区一栋一层
5X,700.3
(2020)粤0304民初24531号
12
宝安区一栋二层
5X,700.3
13
宝安区一栋五层
5X,7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