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坤、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3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坤,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深南东路**世界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郭安生。
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9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6673.9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宝安区的房产,位于福田区彩田北路xxxx的房产,位于福田区彩田北路xxx的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权处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2195.82元,支付执行费81.71元后,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2114.1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菲
执行员  杨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