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2952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深南东路**世界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郭安生。
本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139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诉讼费人民币7483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碧波
执行员  柯冬惠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智敏